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3.25 法律字第10000044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 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 規定之不足
主 旨:有關 大院為調查案件所詢事項,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處 100 年 2 月 16 日處台調壹字第 10008303521 號函。 二、按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 得向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及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二種情形(本部 91 年 6 月 18 日 法律字第 0910023029 號函參照)。次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 1 條「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 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保存眷村文化,協助 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揆其立法宗旨,既在於提 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並改善都 市景觀之特定公共目的,其性質係屬公法,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所規定原眷戶或死亡之原眷戶其配偶或子女得向政府請求承購依本條 例興建之住宅及給與輔助購宅款,屬公法上請求權(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 99 年度訴字第 1198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5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 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 2 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 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 3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 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至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 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 效期間、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 足。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 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又所謂請求權自可行使 時起算,指法律上障礙已不存在之情形而言。查本條例尚無得補辦承 受之規定,又本件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事由,得否由 配偶補辦承受,當事人是否完成申請程序,承辦單位辦理情形為何等 事實,尚有不明,建請由貴處洽詢國防部釐清相關事實,俾便研處。 正 本: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