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 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 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 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主 旨:貴局函轉臺北市○○公會函詢為辦理會員代表選舉,公告選舉人資訊是否 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25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034592801 號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行政院迄今尚未指定施行日期,故目前 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次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限於該條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準此,臺北市○○公會非屬現行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適用主體,合先敘明。 三、至新修正個資法如經行政院指定施行,則旨揭公會則屬新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而有新修正個資法之適用。按新修正之個資法第 19 條規 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同法第 20 條尚有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另第 8 條規定:「公 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 15 條或第 19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 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準此,該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 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該會於蒐集時並應依同法第 8 條向當事人為告知,有關該會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 訊乙節,即屬上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為告知事項之一,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該會 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惟該會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為選舉人名冊之 公告方式及名冊之內容,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臺北市○○公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