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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
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
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
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主    旨:貴局函轉臺北市○○公會函詢為辦理會員代表選舉,公告選舉人資訊是否
          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25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034592801  號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行政院迄今尚未指定施行日期,故目前
              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次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限於該條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準此,臺北市○○公會非屬現行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適用主體,合先敘明。
          三、至新修正個資法如經行政院指定施行,則旨揭公會則屬新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而有新修正個資法之適用。按新修正之個資法第 19 條規
              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同法第 20
              條尚有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另第 8  條規定:「公
              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 15 條或第 19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
              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準此,該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
              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該會於蒐集時並應依同法第
              8 條向當事人為告知,有關該會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
              訊乙節,即屬上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為告知事項之一,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該會
              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惟該會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為選舉人名冊之
              公告方式及名冊之內容,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臺北市○○公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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