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
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
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
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主    旨:貴署辦理「建立沿近海重要漁獲種類漁獲樣本船資料收集機制」計畫案,
          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4  月 26 日漁秘字第 1001350095 號函。
          二、來函說明四,參照法務部 92 年 10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20042645 
              號函說明三(如附件 1)略以:「有關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
              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多數學界見解均認應解
              為公法關係,屬行政契約之一種(…其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
              節,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查行政程序法第 149  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
              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
              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必要,爰就公立
              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之關係,於上開第 14 條第 2  款之適用範圍,
              其性質仍應準用民法之「委任關係」,以符合該條文之規範意旨。
          三、來函說明六,按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依
              本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
              審議規則之規定。」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
              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本會 88 年 8  月 24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1543  號函已有說明(如附件 2,公開於本
              會網站)。就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而言,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與
              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二者性質相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