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 37 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 ,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7、30、32 條等規定,並審酌公 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 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案件執行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5 日北消預字第 1000043029 號函。 二、有關旨揭場所依消防法第 37 條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如何執行 1 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30 條及第 32 條規定,並審慎考 量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 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 之必要限度。」規定,審酌合理及比例原則辦理之。 三、另怠金是否有繳款期限暨移送相關規範 1 節,怠金繳納期限,行政 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請 貴局依怠金之額度限期命其繳納,逾期未 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