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100.06.23 部管四字第10033687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 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 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 優秀人員
主 旨:為期名實相符,請各機關覈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情事 並應立即處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具有符合選拔條件 之優良事蹟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揆其意旨,獲選為模範公 務人員除具備優良工作事蹟外,尤須具有執行職務之良好態度及基於 公務人員身分所應恪遵之官箴,亦即人品與事蹟皆為選拔模範公務人 員之必要條件。是以,請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 本審慎嚴謹之態度、寧缺勿濫之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 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之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 秀人員。 二、另查激勵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 有不實情事,主辦機關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函送本部登記備 查。準此,各機關於知有不實情事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註銷其 獲選資格、追繳其獎金,並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至處理上請參酌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序文、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機關撤銷權之 行使與除斥期間之規定,及第 127 條、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 權相關時效規定。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辦機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