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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2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勞動檢查實施後,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可加以裁罰,因此取
得企業或商家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則得公開之
有關  貴局實施勞動檢查後,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等企業或商家,除依法裁罰外,得否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其名稱或地址等資訊一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務部97年 1月 7日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函釋略以,行政罰法第2 條第 3款規定具
    裁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雖屬行政罰,惟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
    換言之,如依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查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
    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者,係屬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政
    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
    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準此,貴局依法實施勞動檢查後,就職權範圍內取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名稱
    、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同法第18條第1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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