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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058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車輛使用人利用車體外觀,經營及從事舊衣收集業務行為之舊衣回收車(
移動性回收車),如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處為營業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得處以罰鍰
主旨:有關取締舊衣回收車(移動式回收車)停放道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 3月16日北市交管字第 098308166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
      車營業。」依此,若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處之車輛有具體營業行為,即應依上開規定
      論處,合先敘明。
  三、次查,所謂舊衣回收車(移動性回收車),係車輛使用人利用車體為外觀,實質上經
      營及從事舊衣收集之業務行為,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述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
      惟個案中系爭車輛是否屬於舊衣回收車(移動式回收車),敬請  貴局本於職權具體
      認定。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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