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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27 北市法綜字第098364381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占用道路無車頭、無車輪及無引擎之「車箱」是否可認定為「占用道路廢
棄車輛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廢棄車
,若有足以妨礙交通之情形,得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 82 條之規定
主旨:有關占用道路無車頭、無車輪及無引擎之「車箱」是否可認定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之廢棄車,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10月13日北市環三字第 09836921400號函。
  二、查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車輛
      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
      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本
      案置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之物品,依附件照片觀之,可據以研判為貨車之「車箱」,惟
      已無車頭、車輪及引擎等設備,似不具備車輛之外觀及型式,而無從依前揭規定查報
      為廢棄車輛;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
      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前項第一款
      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
      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倘本案置放於道路之車箱,有足以妨礙交通之情形,
      似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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