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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政府機關為
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
,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主    旨:貴署函詢行政院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報第 2  次會議,指示研議進
          行相關部會資料庫串連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8  月 3  日衛署醫字第 1000263997 號函。
          二、關於旨揭函詢疑義,本部曾於  貴署 100  年 8  月 12 日召開之行
              政院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會報第 3  次會議會前會議表示意見。
              案經主席裁示,未來  貴署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時,應於文中敘明
              貴署之蒐集係為辦理法令職掌事項之業務,符合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7  條第 1  款之規定;且蒐集之資料係
              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工作,故相關機關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其提供
              應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俾
              利相關機關審酌辦理。是本件謹就本部前於上開會議討論案第 1  案
              所提法制意見回復,合先敘明。
          三、按個資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有關  貴署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
              業務而請內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提
              供 65 歲以上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除
              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資法第 7  條規定之要件(如有特定目的並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另就受請求之內政部及退輔會而言
              ,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資法第
              8 條規定之要件。本案內政部及退輔會將蒐集及電腦處理之資料提供
              貴署使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各款
              情形之一(如增進公共利益),宜由內政部及退輔會本於權責認定;
              另於提供資料時,併請注意個資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四、又現行個資法尚未區別個人資料之種類而異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
              件;惟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
              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
              ,除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4  款之事由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準此,  貴署上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如有涉及該等特種
              個人資料之一者,於新法施行後,即有上開新修正個資法第 6  條之
              適用,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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