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0.07.29 院授主會字第10000047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函釋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得以
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主    旨:關於地方制度法施行日前各鄉(鎮、市)公所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如何認
          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基於地方政府總決算由民意機關審議後再行公告或令行之特性,有關旨揭
          決算公告或令行日之認定方式,得以各鄉(鎮、市)決算報告依法應函送
          代表會之次一個定期會結束日(即 11 月底)為推定決算令行日。
正    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    本:審計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