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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0.09.19 交路字第10000496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拼裝車輛得經核准領用牌照後,行駛於
道路,唯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車輛使用偽造牌照者,得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  條之規定,分別處
罰之
主    旨:關於貴署函為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且使用偽造牌照行駛道路之違規
          舉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0  年 8  月 24 日警署交字第 1000155782 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拼裝車
              輛經核准領用牌證,係得行駛道路,拼裝車輛如未經核准領用牌證,
              違規行駛道路,亦與使用偽造牌照並無必然之關係,爰貴署所述旨揭
              違規行為既已分別有違反同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之事
              實,當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舉發、處罰之。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公路監理所、福建省連江
          縣公路監理所、本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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