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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100.10.04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225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關係一經確定即具有其拘束力,當事人如認該收養關係
有無效之原因,須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且獲勝訴確定判決後,始溯
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如當事人對收養無效無任何爭執,戶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主    旨:貴部函詢民眾申請撤銷第二次收養登記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9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00177280 號函。
          二、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
              函之意旨,係指明法院認可收養關係之裁定一經確定即有其拘束力,
              當事人如認該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尚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關係為
              無效,須經另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該收
              養關係始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之
              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實,負有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
              實,作成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收養無效無任何爭執,戶政機關應本
              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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