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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10.24 台內社字第10001965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
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
據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
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有關臺銀軍人保險部所報送之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退伍給付資料前
          後不一,致溢領或誤領之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得否不予追回疑義乙案。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
              信賴不值得保護︰…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明知行政處分違
              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本案溢領國民年金各項給付者,雖肇因
              於軍保退伍給付資料前後報送不一所致,惟當事人對於本身是否曾領
              取軍保退伍給付理應知悉,難謂「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
              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
              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又法務部 100  年 1  月 31 日法律
              決字第 0999054312 號函略以:「行政處分撤銷之效果,在使該處分
              自始失其效力。然撤銷效果之溯及既往,有時因破壞既成之法律秩序
              ,而有害於公益或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爰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設但書,明定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
              得另定其失效日期。準此,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
              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之影響而定。」據此,本案如追溯撤銷
              國民年金各項給付之行政處分,雖影響當事人之利益,惟本案是否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仍應視其對於現有社會、法律秩
              序及公共利益之影響是否小於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而定。
          三、復查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由全體被保險人繳納保
              險費所累積,亦由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用以支應被保險人未來之保
              險給付。本案來函所列溢領或誤領之給付,除老年年金給付差額金及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外,老年年金給付、喪葬
              給付及遺屬年金等概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支應,如不予追繳,恐影響
              全體被保險人之共同利益。且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
              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有鑒於目前無論因軍保給付
              資料報送錯誤或地方政府漏報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致溢領各項給付者(
              含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均已依規定追繳其溢領
              之全部給付,本案溢領或誤領之給付如不予追繳,有違「不得為差別
              待遇」之原則,倘其他溢領人要求比照辦理,恐將影響現有之法律秩
              序。另查國民年金開辦迄今甫滿 3  年,溢領或誤領給付之期間尚短
              ,溢領或誤領給付之人數及金額亦相對較少,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對現有社會、法律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損害似仍大於
              所能保障之個人權益。
          四、再者,按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規定:「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
              ,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
              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
              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
              其返還。」據此,國民年金法既已明定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應
              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除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之正
              當理由,自無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由行政機關依裁
              量另定失效之日期,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勞保局來函所列溢領或誤領給付之情形,尚無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但書之適用,說明如下:(一)軍保退伍給付年資逾 15
              年且金額逾 50 萬元,須撤銷納保並追回溢領或誤領之老年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者:渠等不具納保資
              格即非屬國民年金之給付對象,依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規定應命其返
              還,又上開各項給付除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公務預算支應外,餘
              均由保險基金支應,事涉全體被保險人權益;且現行因軍保給付資料
              報送錯誤者,均已依規定撤銷納保並追回溢領之給付,故基於「不得
              有差別待遇」之原則,並維護現有法律秩序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除
              對當事人之影響遠大於上開公共利益者外,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之適用。(二)軍保退伍給付年資未達 15 年或金額未達 50
              萬元,依規定自年滿 65 歲當月起以 3,000  元按月累計達原領退伍
              給付總額,始得領取 A  式老年年金給付,惟已領取 A  式老年年金
              給付,致須追回老年年金給付差額金者:查現行因軍保給付資料報送
              錯誤者溢領或誤領國民年金各項給付者,均已依規定撤銷納保並追回
              溢領之給付,基於「不得有差別待遇」之原則並為維護現有法律秩序
              ,除對當事人之影響遠大於上開公共利益者外,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之適用。(三)軍保退伍給付年資未達 15 年或金額未達
              50  萬元,惟於國民年金法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生效前已死亡
              者,不符合納保規定,須撤銷納保並追回溢領或誤領之身心障礙基本
              保證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者:渠等不具納保資格即非屬國民年
              金之給付對象,依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規定應命其返還,又上開各項
              給付除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公務預算支應外,餘均由保險基金支
              應,事涉全體被保險人權益;且現行因軍保給付資料報送錯誤者,均
              已依規定撤銷納保並追回溢領之給付,故基於「不得有差別待遇」之
              原則,並維護現有法律秩序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除對當事人之影響
              遠大於上開公共利益者外,尚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之適用。
          六、另有關臺銀軍人保險部所報送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資料前後不一,致
              溢領或誤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而須追繳者,因事涉當事人權益,仍請
              勞保局確實查明當事人加保資格及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情形,
              並依上開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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