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立法院 100.11.26 台立院議字第10007045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 過 2 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將國家賠償訴訟由現行之雙軌制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提報相關配套法律報院審查。經撤銷行政處分之原處分 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
主 旨:本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 2 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為符合人民對司法之期待,司法必須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關於國 家賠償事件,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 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一規定致使目前國家賠償 訴訟成為雙軌制,亦即當事人對於國家賠償訴訟可選擇民事訴訟程序 或行政訴訟程序。然國家賠償事件究屬公法事件,理應採取行政訴訟 之單軌程序為當。要求司法院於 1 年內,將國家賠償訴訟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將相關配套法律提報本院審查,俾使性質屬於公法 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程序回歸行政訴訟程序,以符法理。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 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 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增加訟累。 正 本:司法院、行政院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