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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立法院 100.11.26 台立院議字第10007045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
過 2  項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將國家賠償訴訟由現行之雙軌制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提報相關配套法律報院審查。經撤銷行政處分之原處分
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評比及行政考核
主    旨:本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時,通過
          2 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為符合人民對司法之期待,司法必須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關於國
              家賠償事件,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
              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一規定致使目前國家賠償
              訴訟成為雙軌制,亦即當事人對於國家賠償訴訟可選擇民事訴訟程序
              或行政訴訟程序。然國家賠償事件究屬公法事件,理應採取行政訴訟
              之單軌程序為當。要求司法院於 1  年內,將國家賠償訴訟修正為行
              政訴訟單軌制,並將相關配套法律提報本院審查,俾使性質屬於公法
              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程序回歸行政訴訟程序,以符法理。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
              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應列入績效
              評比及行政考核,以保障人民權益與避免增加訟累。
正    本:司法院、行政院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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