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 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主 旨:關於貴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12 月 2 日府建工字第 1000321912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 故自治條例與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同,自無行政 程序法第 4 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 92 年 3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20010661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 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 90 年 1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9002183 號函參照)。所 詢貴府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效力乙節,自應依上開 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審認,本件既已同時函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 政部,仍請參酌內政部本於權責所表示之意見。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