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2.30 法律字第100070216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 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 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
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 聯繫辦法(草案)」(如附件 1),敬請於 101 年 1 月 20 日前惠示 卓見,俾憑辦理後續研修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按 100 年 11 月 23 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之行政罰法第 26 條明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 罰;如該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復同法第 32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 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 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 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並授權行政院與司法院會同訂定移送事 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爰訂定本草案。另鑑於本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 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敬請 貴機關惠示卓見,俾利本部進行後續研修調整。 二、貴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建請依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 2:調查表格 式電子檔請自本部網站首頁「法治視窗」→「法律資源」→「行政罰 法」專區下載)撰寫函復,並請將填具之意見調查表電子檔傳送本部 電子信箱:00000000@mail.moj.gov.tw。如無意見,得免備文,以書 面傳真方式告知本部(傳真電話:00-00000000)。 正 本:司法院刑事廳、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 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財產分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 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