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 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全文內容:有關 貴市大里區公所辦理工程受益費案件,如已移送行政執行且依行政 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再執行,可否辦理註銷乙案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條係 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立法旨意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其性質 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尚屬有間,是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 27 條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影響執行 期間之進行。」為法務部 94 年 3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40007572 號函釋說明。 二、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工程受益費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等 地方自治團體之收入,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應妥為帳務處理,年度 結束時,對於到期未收或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等事項,均 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故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 ,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次查 貴府前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以府授主五字第 1000253181 號函頒「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 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 理作業規定」,對於 貴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項之處理 已有規範,故 貴市大里區公所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宜洽 貴府主計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