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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
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全文內容:有關  貴市大里區公所辦理工程受益費案件,如已移送行政執行且依行政
          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不得再執行,可否辦理註銷乙案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條係
              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立法旨意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其性質
              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尚屬有間,是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 27 條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影響執行
              期間之進行。」為法務部 94 年 3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40007572
              號函釋說明。
          二、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工程受益費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等
              地方自治團體之收入,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應妥為帳務處理,年度
              結束時,對於到期未收或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等事項,均
              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故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
              ,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次查  貴府前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以府授主五字第 1000253181 號函頒「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
              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
              理作業規定」,對於  貴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項之處理
              已有規範,故  貴市大里區公所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宜洽
              貴府主計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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