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3.09 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授理機關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 其他機關應依據同法第 171 條規定認定陳情有無理由並採取後續作為
全文內容:關於貴市○○區○○段○小段 771-2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案辦理 程序疑義乙案 按本部營建署 101 年 2 月 10 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 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 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 168 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 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 172 條以 101 年 2 月 16 日營署更 字第 1012903227 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 171 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 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