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22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訴願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 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委託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辦理,然委託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
主 旨:為臺灣科學工業園區○○○業同業公會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2 月 8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03071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學 理上稱為「權限委託」,係指委託機關將委託事項之權限移轉予受託 機關,而受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 力。惟不影響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之地位,此觀諸訴願法第 7 條規定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 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 4 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委託事項之主管權限仍屬委託機關, 故應向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自明。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及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之「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 及勞動檢查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然上開委託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仍為 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至於所詢臺灣科學工業園區○○○業同業公會 於人民團體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節,貴部來函說明六之意見,本 部敬表尊重,惟具體個案,仍宜由貴部依上開說明、該法規範意旨及 人民團體之業務性質,本於職責認定。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