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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03.22 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得追繳未逾 5  年時效
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主    旨: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為使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有所遵循,經本總處於
          101 年 3  月 16 日會商有關機關,並獲致決議以:「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及考量減少爭訟並減輕各機關負擔等實務上運作情形,針對溢領房租津貼
          入數額之追繳,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僅得追繳未逾 5  
          年時效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
          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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