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1.05.04 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屬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應依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藥商如係銷 售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事後如查獲藥 局有違規轉售行為,不處罰藥商,但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則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核處
全文內容: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 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 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 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 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 ,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