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 符合比例原則
主 旨:關於貴署函請本部協助確認環境教育上網申報系統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1 年 3 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 1010025819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7 條第 2 款、 第 8 條但書第 9 款、第 18 條第 1 款及第 23 條但書第 4 款 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處理及 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如依來函所述說明三(一)所示,擬先徵得員 工書面同意上傳員工個人資料,此對員工所屬機關(構)、學校及財 團法人而言,上傳員工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對中央主管機 關(貴署)而言,則屬個人資料之蒐集,是員工所屬機關(構)、學 校及財團法人,以及貴署須分別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非僅由所 屬機關(構)、學校及財團法人即可,特予敘明。 三、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 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除應符合前述個資法所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件規定,並應符合同 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是以,貴署前以蒐集上開機關(構)學 校所有員工個人資料之手段,達成查核少數可能違法之個案,其手段 與達成目的間顯然失衡,有違上開比例原則之規定,前經本部 101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100015290 號函復貴署在案。茲貴署說 明未來將與環境教育個人電子護照結合,故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惟查目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已有 個人資料夾可顯示及統計學習時數,故以未來另設環境教育電子護照 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上開員工資料,可否認屬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 尚非無疑。 四、依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載,如不上傳員工清冊,僅以員工總數申報成果 者,必須詳列所有員工參與環境教育及佐證資料(即「成果清冊」) ,復觀諸函附「成果清冊」,再比對以網路申報上傳之項目,可知以 員工總數申報成果者所須附之「成果清冊」內容,其填報項目顯然多 出「活動概要」、「成果描述」、「實施地點」、「主題」、「方法 」等項目,然網路申報無須填寫此等項目之理由為何?何以員工總數 申報者,僅因「依法」不上傳員工個人資料,即須程序上多填寫上開 資料?其理由為何?恐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 及「平等原則」之虞。另來函說明三(二)所指「實地查核…必要時 請員工『親自』說明」,在執行面仍請貴署注意上開原則妥適處理。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