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6.07.25 台財稅字第09604047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將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牌之車輛使用,應依使用牌照稅 法第 31 條處罰,至行駛於公路而被查獲,則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 就使用牌照稅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違規情形處罰
主 旨:經查獲將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 原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及未領號牌車輛如何處罰疑義。 說 明:二、行為人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 使用,行駛公路為警方所查獲,即已違反該法(編者註:係指使用牌 照稅法)第 20 條規定情事,爰應依同法第 31 條處罰。至於,另一 新購未領號牌車輛使用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行駛於公路被 查獲,業有使用牌照稅法第 30 條及第 31 條之違章情事,爰應依行 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就該行為依上開 2 規定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