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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101.08.03 營署宅字第10100479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中關於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
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與是否為合法房屋無涉。又房屋課稅資料如
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且經查證現場無居住事實,可視為無自用住宅
全文內容:關於函詢辦理「101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得房屋無建物
          登記謄本,是否可依建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無憑認定合法房屋之證明認
          定為無自有住宅,若不可,應如何認定其有無自有住宅,另稅捐機關之房
          屋稅課稅資料若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是否可視為無自用住宅一案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
              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複審
              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且參考本署 81 年 8  月 24 日營
              署宅字第 11778  號函說明略以:「按『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係
              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為準
              。至『無房屋所有權狀』之住宅,如係違章建築,一經查核則須取得
              拆遷證明,方可認定為無自有住宅,……」及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
              日內授營宅字第 0990809299 號函說明二略以:「申請住宅補貼者,
              若經財政部所提供之財稅資料查核其持有住宅之全部所有權(比例為
              一分之一),無論其面積大小,即視為有自有住宅。……」,爰有無
              自有住宅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
              與是否為合法房屋無涉。
          二、另稅捐機關之房屋稅課稅資料若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是否可視
              為無自用住宅一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
              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
              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及同法第 40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
              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
              或物品。」,若該房屋之房屋稅課稅資料以「非住非營」稅率核課,
              且經查證現場無居住事實,得視為非住宅用途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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