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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8.01 法律決字第101001125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建置「大專校院
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
院畢業生畢業流向,並將學生資料匯入「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該條但書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
主    旨:有關貴部提供大專校院畢業生個人資料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行就業服務
          案,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6  月 8  日臺高(二)字第 1010106155 號函。
          二、按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為協助青年就業,向各大專
              院校取得大專畢業生之個人資料建立資料庫乙案,前經本部 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00019039 號函釋在案,略以:勞委會為個
              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 7  條規定;大專院校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勞委會,如符
              合本法第 8  條或第 23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查本件貴部自 95 年起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
              訊平臺」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院畢
              業生畢業流向,似以「053 教育行政」及「079 學生資料管理」為特
              定目的,而與「061 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之特定目的無涉,準此
              ,勞委會請求貴部將「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之學生資料匯
              入該會建置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就貴部而言,即屬特定
              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本法第 8  條但書「法令明文規定」、「為增
              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同意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並應注意不得逾
              越勞委會為提供畢業生就業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本法第 6  條規定
              參照)。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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