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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98.03.12 經商字第098020277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全文內容:1.依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觀之,本法對於商業變更登記係
            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商
            業登記當以商業登記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為據,至商業資訊系統為協助
            商業登記機關為行政管理之工具,倘有登載錯誤應予更正,以符實際。
          2.又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程式及要件,行
            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其為授予利益
            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具體個案倘屬行政處分之違誤,請本於職權逕
            為卓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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