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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12 條等規定
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
、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
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主    旨:有關貴室為辦理  總統致國內外各界人士明(102) 年新年賀卡,涉及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室 101  年 7  月 31 日華總機二字第 10110055120  號書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問問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
                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及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查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貴室負責「關於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
                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之處理事項」是以,貴室如基於執行上開
                規定「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之職務與特定目的(例如:代號
                ○○六公共關係或○九三其他中央政府),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
                士之名單資料,並得於上開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賀卡)
                。
          (二)次按本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關於貴室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國
                內外人士之名單資料,並非基於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故無
                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
          (三)又貴室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國
                內外人士之名單資料,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
                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規定,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至關於特定目的之認定,按
                85  年 8  月 7  日發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
                」(刻正配合新法研修中)定有 101  項之特定目的項目(如附件
                ),是鈞府宜對照上開特定目的項目以確定所蒐集個人資料,屬何
                種特定目的(例如:鈞府人事處依鈞府處務規程第 15 條第 1  款
                第 4  目規定,辦理鈞府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管理而蒐集該等人員個
                人資料,即屬上開特定目的項目代號 002『人事行政管理』)。
          (四)至如相關名單原蒐集之目的係為訪賓入府晉見總統時辦理管制查核
                及接待之用,而將該名單用於寄發賀卡者,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惟揆諸一般社會通念,於通常情形下當事人將不致拒絕收受賀卡,
                是以寄發賀卡傳達祝福,似可認屬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而得依本法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為目的外之利用。本件來函說明三(四)之
                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又據貴室來函說明二,案內名單係由行政院相關部會及鈞府各單位所
              提供,則其提供名單資料予貴室,係屬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注意
              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正    本:總統府機要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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