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8.08.28 經商字第098023544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者,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程序
全文內容:按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其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自應依本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是以,凡符合本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 者,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 記主管機關即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