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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88.09.30 台(88)內地字第88112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如公務人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
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短期時效
要    旨: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內    容:按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現行土地法未為明定,惟既係公務人員之
          特定行為侵害人民權益,自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至本部
          76  年 3  月 19 日台(76)內地字第 485793 號函係針對登記儲金保留
          年限予以明定,並非對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重新另為特別核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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