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8.09.30 台(88)內地字第88112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如公務人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 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短期時效
要 旨: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內 容:按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現行土地法未為明定,惟既係公務人員之 特定行為侵害人民權益,自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至本部 76 年 3 月 19 日台(76)內地字第 485793 號函係針對登記儲金保留 年限予以明定,並非對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重新另為特別核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