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5.22 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等規定,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
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要    旨: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得否核發及如何計收費用。
內    容:查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
          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
          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本案
          陳○○先生申請所有○○鄉○○段○○地號土地之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及
          費用如何收取乙節,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