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5.22 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等規定,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 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要 旨: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得否核發及如何計收費用。 內 容:查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 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 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本案 陳○○先生申請所有○○鄉○○段○○地號土地之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及 費用如何收取乙節,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