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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 99.02.25 路監牌字第09900068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就「車輛經行政執行處拍定,各監理所(站)應毋庸俟稅捐機關塗銷禁止
處分通知後,始准拍定人辦理過戶」,建議於各稅捐關有一致意見及稅捐
機關、行政執行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三方有明確機制可知曉拍定車輛與稅
捐機關要求禁止異動間因果關係前,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主    旨: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請本局針對該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建議:「車輛經
          行政執行處拍定,各監理所(站)應毋庸俟稅捐機關塗銷禁止處分通知後
          ,始准拍定人辦理過戶」依法參酌乙案,轉請依說明三卓處,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 年 2  月 4  日行執一字第 0996000058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查目前公路監理機關受理稅捐機關要求車輛禁止異動註記後,車輛若
              經行政執行處拍定,需原處分機關來函通知撤銷後,始准予拍定人辦
              理過戶,惟行政執行機關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毋庸稅捐機關塗銷禁止
              處分通知,可自行准予拍定人辦理過戶事宜。
          三、因公路監理機關無法得知拍定車輛與稅捐機關要求禁止異動之間是否
              有因果關係,且公路監理機關係配合於車籍資料上給予註記之執行單
              位,故無法依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函自行撤銷註記,准予拍定人辦理過
              戶事宜,且本案仍有部分稅捐機關仍希望維持現行作業方式,故本局
              建議於各稅捐關有一致意見及稅捐機關、行政執行機關及公路監理機
              關三方有明確機制可知曉拍定車輛與稅捐機關要求禁止異動之間因果
              關係前,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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