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31069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59 條規定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依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及機關內部事務分配 與業務處理方式,而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並經行政院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可認係行政規則,故訂定該 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主 旨:有關貴局所詢民眾請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所規範之事項,是否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15 日檔企字第 10100040631 號函。 二、按所謂「行政行為」,係指行政主體所為,以達到行政目的之行為總 稱。依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政行為 至少包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 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之行為。(陳新民 ,行政法學總論,三民書局,94 年 9 月修訂 8 版,頁 267;湯 德宗,行政程序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2 月二版第 2 刷,頁 2。) 三、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 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 2 項)」為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所明定。依貴局來函說明,「文書流程管理作 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係用以規範公文時效管制及檢核作業,以提 高公文處理效能,俾能與文書處理手冊相互搭配銜接適用(本規範前 言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參照),則本規範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依其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公文時效管制及檢核作 業),及機關內部事務之分配(請參該規範第 2 章「權限劃分」) 與業務處理方式(請參該規範第 3 至 14 章),而未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且經行政院以 101 年 10 月 2 4 日院授研檔(企)字第 1010011409 號函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 處局署,可認係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所規定 之行政規則,(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1616 號裁定及 101 年度判字第 727 號判決參照)故訂定本規範,核屬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行政行為。至於本規範中所規定之全部事項,是否均為個別之 行政行為,宜視各該個別事項究否係屬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行為而定 。 正 本:檔案管理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