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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
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
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全文內容:一、按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
              第 6  條及第 54 條尚未施行外,其餘條文已於本(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
              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而所稱之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
              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參照),故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所稱之
              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
              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之特別規定,保有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
              之(本部 100  年 3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02151 號函及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刪除理由參照)。復依本法第 19 條及
              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
              具有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律明文規定為之,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利用,或依法律明文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以,本
              件來函所述情事,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218 
              條第 1  項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
              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有關提供個人資料
              之部分,自應優先適用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尚無牴觸本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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