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05158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 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 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 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主 旨:關於我國人或其外籍配偶申請提供面談影音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24 日外條法字第 102250005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 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 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其立法目的係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 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 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 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 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579 號判決、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法律字第 000743 號函及本部 101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1 03105590 號函參照)。又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 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00335 號函參照)。至外國人 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之影音資料,其上並無顯示機 關作成決定前之內部意見,非屬上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之影音資料之行 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三、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 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 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其立法理由意旨略以,如該 資料之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例如:將造成取 締之困難),該等政府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貴部認為面 談影音資料提供當事人,將使外界查知駐外館處面談技巧情事而有妨 礙面談人員執行職務之虞等,貴部得本於職權審酌是否符合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