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 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 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主 旨:有關貴館出版品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館 101 年 11 月 30 日國秘字第 1010004462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查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貴館掌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 」等事項,貴館如基於執行上開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例如:代號 1 46「出版品管理」、159「學術研究」或 171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相 關業務」),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已死亡之人尚 無本法之適用),並得於上開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之;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均應注意本法第 5 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又貴館如基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有前條 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規定,得免踐行告知義務。 三、查貴館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本即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則貴館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者,於修正施行後, 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又揆諸上開說明,貴館執行法 定職務既免踐行告知義務,自亦無適用本法第 54 條之問題。至於上 開出版品之公開如屬貴館執行前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與原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則貴館是否將之公開販售,即與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無 涉,而宜由貴館本於權責,於執行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內斟酌為之,併此敘明。 正 本:國史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