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05459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 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 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 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所詢「公務機關為執行差假管理業務,查證所屬員工有無未經准假出國事 實等資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2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31576 號書函 。 二、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 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下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5 條、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與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員工 入出境資料」究係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 否未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有無法律明文規定?因來文均未敘明,爰請參酌前開規定,依個案 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如貴部於洽請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後,確有具體法律疑義,建請依行政 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敘明疑義 所在、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