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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05459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
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
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
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所詢「公務機關為執行差假管理業務,查證所屬員工有無未經准假出國事
          實等資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2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31576 號書函
              。
          二、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
              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下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5  條、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與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員工
              入出境資料」究係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
              否未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有無法律明文規定?因來文均未敘明,爰請參酌前開規定,依個案
              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如貴部於洽請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後,確有具體法律疑義,建請依行政
              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敘明疑義
              所在、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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