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 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 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 ,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 關規定
主 旨:所詢有關農田水利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1 月 23 日農水字第 102008206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 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 行政機關(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參照)。因此,除本法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 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 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 、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疑義(本部 90 年 6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18269 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95 年 9 月,第 93 頁參照)。 三、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 人。」另司法院釋字第 628 號解釋揭示:「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 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 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 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本部 98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45186 號函、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 第 2087 號裁定參照);如其因執行法定職務之需而蒐集、處理或利 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時,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 之公務機關,從而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定。 四、至來函所述,目前內政部就該部主管之地籍、戶籍資料,係定期無償 提供貴會,貴會再經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依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區分 燒錄光碟後,通知各農田水利會至該聯合會領取。上述實務上做法是 否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乙節,事屬貴管, 仍請依職權酌處。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 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