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97.04.01 處會訴字第09700121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再審決定按訴願法規定,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 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
主 旨:台端因教師資格再審事件申請迴避及詢問行政救濟程序,復如說明二及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7 年 3 月 21 日請示書及所附 96 年 11 月 15 日申請迴 避書影本。 二、依訴願法第 53 條及第 55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 議之決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再審程序為訴願法所定程序之一,由原訴願決 定機關審理決定之,再審決定自應依訴願法規定之審議程序,經原訴 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 迴避之餘地。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台端教師資格事件所提訴 願及再審案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所定應行迴避情 形,所為再審決定並無違誤。 三、台端因教師資格事件,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業已確定,復就請求教 育部監督臺中縣政府重為處分未予函復,提起訴願,經本院為訴願不 受理及再審駁回之決定,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均已無救濟程序, 本院業以 97 年 3 月 20 日處會訴字第 0970011115 號書函說明有 案,爾後如就同一事由再為陳情,將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