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法規會 101.03.07 院臺規字第10100120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自治團體不 服者,即得提起訴願
主 旨:台端陳請釋示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上級監督機關對各級地 方自治團體之「行政處分」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1 年 2 月 29 日致本院陳情書。 二、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有關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之 規定,其中有關「行政處分」之定義,應指上級監督機關依法對地方 自治團體進行業務監督時,所為之具體處置。例如,上級自治監督機 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 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 執行,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之上開處置不服時,即得依 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訴願。至於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地 方自治團體提起之訴願,所為之訴願決定,並非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不服該訴願決定,得依行政 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其權利。 三、另查,台端自 96 年 6 月以來,針對訴願法有關受理訴願機關與第 三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定義、再審程序及申請閱覽訴願卷宗內文書之准 駁決定等疑義,請本院予以釋示,問題範圍相當廣泛。為便於台端對 現行訴願制度理解,建議可先行瀏覽相關機關網頁內容(如本院全球 資訊網:http://www.ey.gov.tw/lp.asp?ctNode=1104&CtUnit=33&Ba seDSD=7&p=1;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網頁:http://coaa.moi.gov. tw/Form/AA700000.aspx;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頁:http:/ /www.appeal.taipei.gov.tw/lp.asp?ctNode=6419&CtUnit=447&Base DSD=7&mp=120031), 或至圖書館參閱訴願法專書或相關機關出版之 訴願實務問題研討彙編(如張自強、郭介恒合著之「訴願法釋義與實 務」,或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出版之「訴願專論選輯」)。如 因有具體訴願個案,而於適用上仍有疑義,亦可逕向相關受理訴願機 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