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 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 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全文內容: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紀錄有否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牴觸疑義一案 一、按法務部 102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203503490 號函(如附 件 1)說明二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 用之。』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 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 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則適用本法(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修正理由參照)。復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 3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 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 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 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 得拒絕。』準此,本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本法 而適用。本件來函所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按:依貴部【註:指內政部】96 年 5 月 21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600800379 號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包含 本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 35 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故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 二、另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是否均屬必要一 節,卷查本部營建署 102 年 4 月 11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290736 3 號書函(如附件 2)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應記載事項已有明釋。至關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 名冊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時,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供查詢使 用之必要,仍應就查詢使用之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 意該法第 5 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 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 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