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2.0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48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有關年 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又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任同一園 (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休假年資、考核及年終工作獎金 一案,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2 年 1 月 7 日府教特字第 1025000030 號函。 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16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 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 次。三、有曠職之紀錄。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 職。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 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 之事實。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爰有 關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本辦法已有規範。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 及 19 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權責,復依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是以,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 事項,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 訂定補充規定;另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三、有關年終獎金乙節,依本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契約進用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規定辦理。」爰 101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請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3 款相關規定辦理。另 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任教保員,其代理教師任職期 間得否合併計算年終獎金,本部業於 101 年 11 月 1 日臺國(三) 字第 1010170201 號函釋並轉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在案,請依該函示辦理。 四、又有關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休假年資乙節,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本辦法薪資 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復依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第 57 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考量勞動基準法所規 定之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是以,從寬認定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 辦法相關規定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 併計休假年資,惟其特別休假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 )、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學前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