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6.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5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上級政府委託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 之轄區,如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非屬上開規定範疇,性質上似 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事項,故法律適用疑義,宜徵詢 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意見
主 旨:所詢地方政府受託代管跨省市河川(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之河川管理事 項所為之許可處分,貴部得否逕予撤銷乙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2 月 19 日經授水字第 1022020188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 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 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 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 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 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 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 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 參照)。本件上級政府委託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代 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 ,非屬本法上開規定之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是本件法律適用疑義,宜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 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三、貴部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貴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 疑義,再檢附貴部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函憑辦(「中央行政 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