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 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 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主 旨:有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規定執行疑義 1 案, 因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02015712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 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 適用各該特別規定(個資法第 2 條修正理由參照)。次按政府資訊 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 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以,個人資料之利用 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提供者,性質上為個資法及政資法之特別規定, 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之(本部 98 年 1 月 20 日法律決 字第 980001643 號、100 年 3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00002151 號 函意旨參照)。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 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 「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本部 89 年 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09373 號函參照),準此,個資法及 政資法之特別法亦應包括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又土地登記規則 (下稱本規則)係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登記之內 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授權訂定,有關資料之提供係在授權範圍,故 屬具體授權法規命令應無疑義。是以,地政機關對於所保存之登記申 請書及其附件提供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事項,依上開說明,本 規則第 24 條應優先於政資法及個資法而為適用,合先敘明。 三、又按本規則第 24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 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 件者。」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其立法目的係考量上開人員有提起訴訟 等事由之需要,從而明定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是以,上 開規定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人,不限於申請書及其附件 之當事人(例如利害關係人即非原申請書之當事人),而與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 本,應限於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有別。故地政機關依據本規則第 24 條 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 供仍應參酌本規則上開規定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 5 條不得逾越必要 範圍之規定。至於本部 91 年 10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10037677 號 函所指共享之個人資料,因電話通信之性質,本係發信人與受信人共 同所為之行為,故其通信紀錄係屬發信人與受信人共享之社會活動資 料,與本件所述申請書內容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情形,似有不同。 四、末按政資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 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其目的乃因該等資訊之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時,為 保護當事人之權益,故而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資法第 18 條立法 理由第 8 點參照)。來函說明五所詢申請書及其附件內如蓋有法人 之印章印文,是否應予遮隱後提供乙節,查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查閱或抄錄: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四、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 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八、公司章程(第 2 項) 。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第 3 項)。」(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亦有類似規定),準 此,關於公司之名稱、所在地及代表公司股東之姓名等資料,屬依法 應公開之資料,應無「侵害該法人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 」之情形。至於公司之印章印文或公司代表人之印鑑,其所表彰之內 容,因與上開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應公開事項相同,而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7 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 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