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 ,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之規定外,應依行政程 序法之規定辦理。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分別定有法定 程式及要件,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確認其處分係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及 其為授予利益或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而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 力之第 110 條至第 134 條之適用。本案如何之處,請本於職權逕為卓 處。又如事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或法務部意 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