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3.07.12 經商字第093005691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規定,處以負責人罰鍰 並令其停業者,應明定停業期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 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規定,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 第 6 款者,處以負責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停業。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 求,主管機關命令停業之處分,自應明定停業之期限,至於期限以多久為 宜,因法並未明定,請依據個案違規情形,本諸權責自行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