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04.08 臺會議字第09800006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事項,於正式 成為直轄市前,仍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臺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 警察人員懲戒事項移送審議,則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 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來文機關及文號】 臺灣省政府 98 年 3 月 23 日府人二字第 0981400081 號 【來文詢問內容】 因應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臺北縣政府辦理所屬九職等 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移付懲戒案,建請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由其本權責移送。 【本會函覆要旨】 貴府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關於懲戒事 項,移送本會審議事宜,於臺北縣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請依本會 97 年 5 月 27 日臺會議字第 0970000940 號函意旨由貴府移送本會審議。至臺 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之移送審議,則請參照本會 98 年 3 月 30 日臺會調字第 0980000596 號函意旨,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 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