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100.09.23 營署建管字第10000584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將該土地出租他人於防火巷擺攤營業,有無違反其他法 規,並負有依其他法規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行 政執行,建請應臺北市政府再予查明
主 旨:關於貴市大安區○○路○○號旁防火巷「非住戶」設攤營業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0 年 9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00019303 號函辦理, 並復貴府 100 年 7 月 4 日府授都建字第10062219900 號函。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係為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 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藉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會議,以社區自治 方式,據以訂定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 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 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故該土地所有權人 將該土地出租他人於防火巷擺攤營業,有無違反其他法規,並負有依 其他法規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行政執行, 應請貴府再予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