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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92.03.27 營署宅字第09200160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自 92.01.01 起,在其他法令尚未訂定前,依
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本部於七十五年九月訂頒之「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已失其法律效力,有關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自
          本(九十二)元月一日起,在其他法令尚未訂定前,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
          理。另立法院版之「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業經本(第五)屆立法院交
          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中,並此敘明,復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司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六字第○九二○二○六一二○○號函
          。
正    本:經濟部商業司
副    本:本署署長室、國民住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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