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1.13 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0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 ,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事宜,於 94 年 1 月 3 日 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 94 年 1 月 3 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 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 93 年 12 月 16 日內授營都字第 0930088276 號開會通知單續 辦。 附 件: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經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之國有土地及建築物 ,得否不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疑義」相關事宜 一、開會時間: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開會地點:本部營建署一○七會議室(臺北市八德路二段 342 號一 樓) 三、主持人:陳署長○雄 記錄:林○璘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五、作業單位說明:略 六、各單位發言要點:略 七、結論: 都市更新條例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同為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提 升土地使用經濟效益,其基本立法目的一致;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 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 ,其立法意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範圍內之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以避免因 層層法令之限制,使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成為推動都市更新之阻礙。至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有關實施者之決定,以及都市更新事業 之實施方式、住戶拆遷安置事宜、開發期程及更新後房地分配等事項 ,除須經由公、私有土地權利人充分溝通協調外,尚須經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查,認為確實合理可行後, 始予以確定,尚非指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交由申請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人處理。準此,有關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仍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考量計畫之可行性及上開處理原 則後審酌處理之。 八、附帶建議: (一)都市更新已成為都市發展重要政策,為因應環境趨勢與市場機制之 轉變,建請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思考加重包括建築、金融、都市 計畫、地政、土地開發等專業人員之編制,以迎接新的挑戰。 (二)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國家資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 查都市更新事業時,除函請公有財產管理機關表示意見外,並應提 供適當管道供其充分表達意見,甚至考量延聘公有財產管理機關相 關人員擔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諮詢顧問。個案於都市更新 事業審議時,主管機關之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辦理。 九、散會:上午 11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