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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1.22 法檢字第103045044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公會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
或其他法律關係」特定目的,自得蒐集所屬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仍應受「必要範圍」及「
正當合理關聯」限制
主    旨:貴會函詢於會員錄、會訊及網站上刊載會員相關資料,並分送會員錄、會
          訊予會員及相關機關單位等事,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12 月 17 日高律世文字第 1478 號函。
          二、查  貴會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代號 052
              )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代號 069)之特定目的,
              自得蒐集所屬會員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並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又社團法人章程屬「多方契約」,如已於章程內明文規範
              會員個人資料利用相關事宜,則得依章程規定處理,而符合個資法上
              開規定。倘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於章程未有規定,宜先審酌  貴會章
              程第 10 條之任務(例如第 6  款「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
              項」),是否涵蓋編印會員錄、於  貴會網站及會訊上刊登會員資料
              ,並分送至其他機關團體。若無法涵蓋,而屬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者,則須符合個資法第 20 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例如第 2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第 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方得
              為之(本部 102  年 1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203512220  號函參照
              )。
          三、另依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仍應受「必要範圍」及「正當合理
              關聯」之限制。準此,  貴會於網站、會員錄及會訊上刊載之個人資
              料內容是否妥適,仍須視公開該等個人資料類別,是否與原蒐集之目
              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依個別情形予以審認。
正    本:○○○○○○○○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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